郑州轻工业大学 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万慧杰发布时间:2020-08-18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国际化进程,营造国际化氛围,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同时吸引海外学生来我校留学和交流,特设立“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国际交流专项基金”),每年奖励基金的总额基数为100万元。

第二条 “国际交流专项基金”不仅用于支持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参加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范围内的海外研修活动,也为海外来我校学习的学生提供专项奖励资助。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三条 学校成立对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及学生处、研究生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科技处、教务处、财务处和监察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学生经选拔参加交流项目的费用均采取本奖学金资助和学生个人承担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解决。专项基金资助分ABCD四类。

A类:用于资助学生赴国(境)外大学、研究机构进行为期一年及以上的专业学习或毕业设计等活动;

B类:用于资助学生在国(境)外进行为期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实习、文化交流、社会考察等游学活动;

C类:用于资助学生参加国(境)外短期国际会议、文化交流、社会实践等活动;

类:用于资助托福或雅思(非移民类)考试成绩达到一定要求的学生。

第五条 专项基金资助标准

A类项目每人资助1.8万元人民币;

B类项目每人资助0.8万元人民币;

C类项目每人资助0.5万元人民币;

类项目为资助雅思或托福考试费。

第六条 D项目的具体资助标准和金额

(一)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7.0及以上、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100分及以上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100%,并另外嘉奖500元;

(二)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6.5(含)、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90分(含)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100%

(三)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6.0(含)、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79分(含)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70%

(四)雅思考试总成绩达到5.5(含)、托福考试总成绩达到69分(含)者,可以申请报销一次考试费用,报销比例为50%

(五)同时参加上述两种考试且成绩达到规定者,只报销其中一种考试费用;

(六)每位学生可根据自己情况进行多次考试,但每个阶段(本科生阶段、硕士研究生阶段)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第三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专项基金”校内学生申请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和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在校期间各科初修成绩合格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或专业排名前30%(需所在学院提供证明);

(三)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及以上考试/雅思总成绩达到5.5/托福总成绩达到69/韩国语(TOPIK)成绩达到3-4级(中级)(仅适用于韩国交流项目),或者达到具体国际交流项目所要求的语言成绩,外语运用及交流沟通能力强;

(四)进入卓越计划试点专业学生以及在国家、省市各类竞赛中成绩优秀的学生优先选拔。

第八条 来我校留学的海外学生,根据留学身份不同,GPA和汉语达到一定水平的可以申请相应的奖励基金资助。

学位生:

1.正式入学时,本科生HSK达到4级(180分)、研究生HSK达到5级(180分)可申请一次0.8万元人民币资助;本科生HSK达到4级(240分)、研究生HSK达到5级(240分)可申请一次1.8万元人民币资助。

2.入学后,在校期间各科成绩合格且平均分在75分以上,HSK达到5级(180分),每年可申请一次0.8万元人民币资助;HSK达到5级(240分),每年可申请一次1.8万元人民币资助.

交换生:

1.留学或交流学习一年及以上,GPA达到3.5HSK达到6级(200),可参照A类标准资助; HSK达到5级(240),参照B类标准资助;

2.交流学习时间为三个月到一年,GPA达到3.5HSK达到5级(240),可参照B类标准资助;

3.交流学习时间三个月以下,GPA达到3.5HSK达到5级(240),可参照类标准资助。

语言生:

凭最高学历毕业证,每学期可申请一次0.5万元人民币资助。

第九条 派出交换生(免交国外大学学费的)在境外学习时间为一年的,可参照B类标准资助;学习时间为一学期的,可参照C类标准资助。

第四章  评选及选派程序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专项基金”按项目进行申请和评审。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当年项目开展情况发布资助项目和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学生国际交流专项奖励基金申请表》,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提出“国际交流专项基金”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专项基金拟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对获资助学生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做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资助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和评审。参加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的学生,同一项目每年只能申报一次。国外学习时间为两年的,可以申请两次A类资助。每生在校期间获得的专项基金资助最多不超过3次。

第十四条 学校对获得“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发放专项基金。

第十五条 申请D类奖学金时,需要提交上述考试成绩单复印件、考试费用发票或有效付款凭证,经过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财务处将奖励金额汇入学生银行账户。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成绩特别优秀者,如因个人科研、论文等收到国外大学访学邀请者,经相关部门、所在学院认定后,为奖励其突出成绩,也参照此管理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交流专项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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