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万慧杰发布时间:2019-09-02浏览次数: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效,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和《郑州轻工业大学助困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学校在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协调学工、财务、人事、宣传、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他用工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学院或本部门勤工助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初审、推荐并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二)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九条 设岗原则

 (一)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发校内资源,统筹安排、合理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五)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每学期第二周,各单位确定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计划申报表》(附件1),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安排。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各单位须在用工前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临时性岗位申请表》(附件2),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推荐安排。

(三)各学院、用工单位自筹经费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和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并将岗位设置和经费发放情况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录用原则和要求

(一)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品质好、敬业精神强,家庭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

(二)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三)用工单位应根据用工需要、学生个人自愿、贫困生优先的原则录用。

(四)有意愿申请勤工助学的同学认真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附件3),用工单位对提交申请的同学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十二条 岗位管理

确定后的勤工助学学生须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附件4)并统一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岗学生由各用工单位负责管理。用工期间,如换人或增减岗位都须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上岗登记表》(附件4)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三条 各用工单位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并确定学生报酬。固定岗位按月进行考核,临时岗位在工作完成后的一周内完成考核。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一般劳动报酬为480/月;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小时。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认真做好考勤,如实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考勤表》(附件5),根据上岗情况每两个月核算一次工资,填写《郑州轻工业大学勤工助学发放统计表》(附件6)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上。

第五章  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要注意安全,用工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应有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如在勤工助学过程中发生事故,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部门协助用工单位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

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九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91日起施行,原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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